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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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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充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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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贵定县检察院督促起诉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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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成立督促起诉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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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检务
贵定检察院检务须知
时间:2018-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大
|
中
|
小
】
检察院
的办案程序
受理
案件
的
范围
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刑事案件
的范围,应当按照
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一、经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
的,即填写《立案
请示报告
》,经
检察长
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
立案决定书
》。按照案件
管理制度
的规定及时报
上级
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
通知
下级
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
意见
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情形
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
处长
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
通知书
》,将不立案的原因和
理由
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三、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
补充材料
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
有关部门
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侦
查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
证据
。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
,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
看守所
进行讯问,或者提到人民检察院讯问。
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
过程
中,对于
犯罪分子
犯罪后企图行凶、自杀、逃跑以及有毁灭、
伪造证据
或者串供等情况,确实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写《呈请拘留审批表》经检察长决定后,填写《拘留人犯通知书》通知
公安机关
填
发《拘留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侦查终结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
承办人
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
提起公诉
、或免予起诉或者
撤销案件
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
检察委员会
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
起诉书
》、《免予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
》《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是已经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
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
第四十四条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填写《撤销案件决定书》,分别交被告人所在单位,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存档,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如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
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准备起诉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起诉以后,由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对于控告、检举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不需要作
刑事处罚
或决定免诉、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以及查处案件中发现发案单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
漏洞
或问题的,应向有关机关发出《
检察建议书
》,并请他们将研究处理结果告诉人民检察院。
对于决定起诉的案件的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监督工作以及本
程序
有关逮捕、起诉、免予起诉的未尽
事项
,参照本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
细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事检察院
、
铁路运输检察院
直
接受理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订。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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