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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公开审判??森林防火警钟常鸣
时间:2024-04-03  作者:吴道超  新闻来源: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为强化溯源治理功能,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将普法深入人心,让群众知法守法。4月1日至4月2日,针对贵定县域内森林火灾多发现象,由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5件森林失火案,经贵定县人民法院环境巡回法庭到金南街道、沿山镇、云雾镇公开巡回审理。

庭审现场邀请群众代表、村干部、护林员等200余人参与旁听。庭审结束后,检察官现场向旁听群众开展“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范”专题普法,从正月贵州森林火灾频发为切入点,以清明节山林用火风险为警示,依托庭审案件审理讲解失火烧毁森林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醒群众道:在清明节即将到来之际,大家要严格遵守有关防火规定,严禁在野外焚烧秸秆、杂草、烟花爆竹和纸钱等祭祀用品,避免因疏忽大意铸成大错。

“通过旁听今天的巡回法庭审判,我认识到森林防火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清明节即将到来,祭祖时用火更容易引发森林火灾。回去后,我也会对我的亲朋好友以及寨邻宣传安全用火,在做农活的时候,不要违规携带火种上山,不要点燃杂草,在清明祭祖时,文明祭扫,要做到安全文明用火。”参与旁听的群众代表的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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