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沈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在贵定县昌明镇铁锁岩村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在案发地通过“零距离”方式进行,昌明镇政府、村委会、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等旁听了庭审。
2023年1月9日13时许,被告沈某某与其儿子沈家某在贵定县昌明镇铁锁岩村瓮水寨背后坡自家承包的荒土里面割杂草,沈某某割完杂草堆放一起后,便用打火机点燃草堆焚烧为春耕作准备,在焚烧过程中,因当日风大,被点燃的草堆迅速燃烧,引燃了附近的草地和森林,遂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地方公益林过火面积16.3821公顷(245.7亩)。
庭审中,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围绕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举证质证,并以案说法进行法庭教育。公益诉讼人就沈某某失火行为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论证。沈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庭审结束后,承办检察官结合该案件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典型案例,现场以案普法,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展开法治宣讲,警示群众切勿以身试法,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提升村民遵纪守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