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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刑诉法》要求,以程序公正促实体公正
时间:2017-06-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甘某甲故意伤害案庭审纪实 

524日上午,贵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甘某甲故意伤害一案。该案在提起公诉时,办案人向县法院提出鉴定人出庭的书面申请,在此次庭审中,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直接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该案是贵定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向法院提出鉴定人出庭申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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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被告人甘某甲与被害人甘某乙系寨邻关系,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甘某甲致甘某乙左眼受伤失明,经鉴定,甘某乙的人体损伤为重伤二级。在该案审查中,办案人针对甘某甲是否存在犯罪故意及是否实施了伤害行为进行了证据分析,因甘某甲不承认其对甘某乙实施了伤害,并辩解甘某乙的伤系摔伤形成,但经公安机关委托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对甘某乙的成伤机制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甘某乙左眼伤为拳击伤,摔跌致地面难以形成,因该案鉴定系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办案人在提起公诉时向县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以便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能直观的了解鉴定意见及鉴定人的专业解释。 

在庭审中,通过鉴定人直接出现在法庭接受质证,控辩双方当庭对鉴定意见的内容进行质证,并在辩论阶段以鉴定人的当庭答复作为辩论焦点,从而使该案的核心证据得以充分印证案件事实。 

庭审前,贵定县人民检察院还主动联系贵定县公安局分管领导,请该局各办案单位案件质量负责人到庭审现场听审,通过直接听取庭审内容,使办案民警在今后的案件办理中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律意识。此次庭审,得到了旁听的公安民警、双方当事人家属的好评,案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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