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内容情 温暖寒冬
—贵定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重大贩毒案得到轻判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听到宣判结果后,18周岁的被告人王某某泣不成声,她哽咽道:“感谢检察官、法官对我从轻处罚,我发誓以后再也不会走上这条路了,一定重新做人”,王某某的辩护律师也感叹道:“这个案件如果不是由未成年人检察官来办理,判决结果肯定不会这么乐观”!
2016年6月,贵定县公安局向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案件由检察院未检科一名女检察官承办。该检察官接到案件后经认真审查查明,王某某于2016年2月至5月期间,在男友授意下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且公安机关在其住宅内搜查出大量毒品海洛因和冰毒,净重共160余克。根据法律规定,若无法定减轻情节,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将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承办检察官在痛心和惋惜的同时,细心地发现一个细节:王某某的户籍证明上出生日期为1998年5月5日,而案发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案发时王某某刚刚年满18周岁不过10天。我国有些农村有将子女的农历生日作为出生日期报户籍管理机关登记的做法,若该案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么王某某案发时仍是未成年人,这对该案的量刑将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情节。检察官对办案民警提出这一问题后,办案民警经多方取证,最终证实王某某出生于1998年农历五月初五,即公历1998年6月28日,实际案发时未满18周岁。
鉴于该案系未成年人犯罪,且王某某系在其男友的授意下贩卖毒品,在其家中查获的大量毒品实际上是其男友所有,为贯彻落实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特殊刑事政策,该院检察官多次和人民法院沟通,建议在五年到七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最终,人民法院看到公诉机关做了大量前期调查、核实工作的基础上,采纳了贵定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七年有期徒刑,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贵定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始终把“教育、挽救、感化”方针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积极探索“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致力于联合社会力量挽救失足青少年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思路。